三十年前被父母送人,现母亲得了重病找到我要我出医疗费,该给吗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一下。

先说结论:三十年前被送人的孩子,和其养父母组成一个新的家庭,从此就与亲生父母消除了任何关系。现在要求给其生母负担医疗费用,毫无法律根据,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如果本人确有能力并自愿承担的,任其自便。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儿女和父母亲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由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即:一对夫妻结婚之后生儿育女,由此自然地产生了父母亲与儿女的法律关系。具体来说:父母亲是所生儿女天然的法定监护人,在儿女们未成年人之时,负有对儿女们的教育、抚养和保护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当儿女们长大成人之后,对自己的父母亲也自然负有法定的赡养责任和义务。父母亲与儿女之间的这种相互关系,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完全符合我国的传统家庭道德习惯。195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是这样规定的。概括而言就是: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并且伴随终生。就这么简单。

同时,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会形成一种新的、特殊形式的家庭关系。即:收养的儿女与养父母组成一个家庭,相互之间是父母子女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很明显,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即:法律保护的只是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是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有任何关系。但是没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当然缺乏操作性。

其次,将儿女送给他人抚养,从本质上讲就是收养关系。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组成一种新的家庭——一种特殊形式的家庭。从此,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原有的法律关系彻底消除,不再有任何关系,亲生父母与被收养人之间也不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说到这里,就必须简单地介绍一下我国的收养法律制度基本历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收养行为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在1991年12月才通过的,从199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的。更确切地说:从建国开始到1992年3月31月为止,这一时期所有的收养行为,基本上处于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详细的、具体的专门法律约束,事实上是无法可依的状态。也可以说:是由我国的传统家庭道德习惯所调整,本质上是一种民间行为。法无规定,但收养行为实际上始终在正常地进行之中,并时不时地还会因此产生法律纠纷,以致于闹上法院打官司。因此,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收养行为进行了初步的法律界定,其中的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这就是事实收养,是专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收养法》正式实施的1992年4月1日之前的民间收养行为,只要符合这个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均按合法的收养关系对待,既受法律的保护,也享受与合法收养关系完全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说到底就是: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是父母子女关系,互相之间必须依法履行赡养和抚养的法律义务,是真正的一家人;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因收养关系的成立,相互之间不再承担赡养和抚养的法律义务,事实上从此就没有了任何的法律关系,形同路人

所以,将子女送人,肯定的法律后果是:亲生父母与送养的子女之间从此没有了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也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毫无疑问:早期民间私下协商进行的收养,只要社会认可,有人证明,并且长期在一起生活,就是事实收养,同样适用这个法律规定。和此后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行为一样,法律上也是认可的,当然也受法律的保护,收养关系中的三方当事人都必须共同遵守。

顺便强调一句:现在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收养法》中确立的以上法律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完善和发展。即:这些法律原则,肯定继续有效。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三十年前被父母送人,现母亲得了重病找到我要我出医疗费,该给吗?亳无疑问:三十年前的收养,应该发生在1991年之前。这时候我国的《收养法》尚未出台,关于收养行为的法律规定极为简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在这个时期的收养行为,肯定就属于事实收养,和此后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和收养登记的收养行为一样,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1、三十年前被父母送人的儿女,必须依法赡养的是长期在一起生活、抚养其长大的养父亲,养父母和养子女才是真正的一家人。即:养父母必须抚养养子女长大成人,养子女也必须赡养老年的养父母。2、将儿女送人的亲生父母,自从把儿女送人之后,就与被送养的儿女没有了任何关系。即:亲生父母年轻时无须承担对送养儿女的抚养义务;年老之后的亲生父母,肯定也无权要求送养的儿女履行赡养义务

从根本上讲:收养关系就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完全转移。一旦实际地发生之后,血亲就彻底地变成了路人,从此一拍两散,永不回头,唯愿各自安好,了无牵挂。这就是收养关系的实质。

将儿女送人的亲生父母,如果在几十年后又回过头来,要求送养的儿女赡养自己,既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传统道德规范,又是非常明显的民事违法行为。即:违法地加重了送养儿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负担,又严重地侵犯了养父母的合法权益。碰上此类父母,被送养的儿女和其养父母,完全有权彻底地予以拒绝,这样做肯定也是合理、合情、合法的。当然,如果被送养的儿女确实有能力、也愿意帮助一下亲生父母,那自然更好,任其自便即可。

毫无疑问:人生一世,本应好汉做事好汉当。如果私字当头,唯利是图,言而无信,肯定就是小人

这样父母确实令你心中有恨,但有多少恨,就有多少爱,不然你也不会提,对吧?

此时,你也许很纠结,不知道怎么办?那就问问你亲生父母,当初为什么要把你送人?也问问你的内心,你忍心看着你生母得病而见死不救吗?

你亲生父母能把你送人,且30年来对你不闻不问,却在你生母得病时来找你要钱,想必他们也是走头无路了。也许他们知道你有钱,才来找你的吧?

他们找你要钱是为救你生母的命,而不是让你来赡养他们。

如果你真的很有钱,就当做做善事,给他们一些钱,也好了却这生母恩,化解你心中对他们的怨。

如果你不是很有钱,就随意给他们一两万打发你生母对你的生育之恩,好让他们别再来找你。你这样做,相信别人也不会说你什么,毕竟他们只是生了你,又没有养大你。

就算他们能狠到要告你,也没有这条法律能告得入你,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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