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既是刑事违法阻却事由,同样也是民事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相反,于海明还有权向死者的继承人进行索赔。
本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才是对法律的正确解读。为什么有人会解读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呢?
如果在分析本案时,忽略了死亡危险源是由死者引起,并由死者推向了高潮,进而忽视了前一个进程对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然后在人为地割裂案件的发展进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必然会超出人们对法律的预测。
另一方面,分析案件时,直接来对死者的主观状态进行分析,认为死者当时拿刀砍人的目的只是耍耍威风,并没有致他人死地的想法,这是从主观到客观的思维方法,错误的判断方法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死者当时怎么想的,谁又能知道呢,我们只能通过他的一系列行为,作出一个合理的推断。在别人举刀砍向我们时,我们可以当然地认为生命遭受到了威胁,而进行无限度地反击,此时如果要求行为人还需要进一步地论证是否受到了“真正的威胁”,这属于强人所难的法律解读。
香港张元洪律师:在普通法与大陆法中,正当防卫的成立,都需要必要性和合理性两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当时正处于水深炎热的紧急状态中,还要求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的砍人行为,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无疑是强人所难,不符合人性。
本案最终作了撤案处理,并且被最高检列为指导性案例,洽洽说明以前类似的防卫案件处理思路可能存在偏差,本案才是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的标杆做法,因此本案才被称之为“再次将沉睡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唤醒”的经典案例。
昆山砍人案最终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我想这是普通老百姓期望的结果。
- 很多案件发生的时候,如果不是当事人,就很难判定当时的危险情况以及危机程度。
- 如果于海明没有拿起刀进行自卫,没有造成恶性的结果。相反的很有可能倒在血泊中的,就是于海明本人。
- 如果不是龙哥一开始的挑衅,如果龙哥没有拿起刀试图威慑于海明,平静中的于海明不会想到要保护自己,因为当时他已经处于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况。
-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说,龙哥拿起刀到底想干什么很难预测。
- 对于这种结果是否会给于海明赔偿,这个就不太好说了。
我是@梅妈妈育儿有方 ,我们作为最普通的老百姓,在一种不利于自己境况的场景下,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自卫,确保自己在利器下能够安全,而不是故意去伤害他人。
保护自己是一种本能!
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想法,而不会为了不伤害别人,不酿成惨剧而等着别人拿刀来砍自己。
这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对于昆山砍人案,最终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你们会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参加讨论。
第一,“昆山龙哥被反杀案”绝对是我国刑法史上正当防卫的里程碑,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为第12期指导性案例,通过案例指导肯定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明确防卫人以对等或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
第二,该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不是单纯的刑法20条正当防卫第一款,而是所谓的无限防卫条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该案中关于“龙哥”是否行凶?侵害行为是否正在进行?受害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三个问题进行了讨论。经过讨论。认为龙哥一脚踢推搡行为不属于行凶,但当使用砍刀击打的时候属于行凶。二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尽管被害人夺刀后,但龙哥尚在现场,并未结束侵害,且被害人拿刀和龙哥手机后,防止龙哥纠集其他人进行报复,在龙哥离开后,再未继续追击。三论证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故于某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该案修改了谁死谁有理的执法理念,过去只要一方死亡,为了平息舆论,就会认定另一方为防卫过当。导致正当防卫尤其是无限防卫条款成为僵尸条款,让违法者逞强,受害者受损的社会示范。无法发挥正当防卫的积极作用。
最后,法的生命在于实践而非逻辑,要为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点赞。面对一方死亡,全国关注,案件有争议之下,敢担当,敢作为,认定受害人为正当防卫,及时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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